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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

2025-07-08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

索引号主题分类非税收入
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文章标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
发文字号发布时间2025-07-08 16:10
关键词废止日期
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政府制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字〔1986〕120号、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5〕25号、财税〔2008〕5号、财税〔2010〕44号、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8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粤财法〔2019〕6号、10号、粤财税〔2022〕7号、10号、深府规〔2018〕8号、深财资〔2016〕3号、深财法〔201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地方教育附加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政府制定(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4、98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8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粤财法〔2019〕6号、10号、粤财税〔2021〕11号、粤财税〔2022〕7号、10号、深府办〔2011〕60号、深府规〔2018〕8号、深财资〔2016〕3号、深财法〔201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费率为3%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发〔1996〕37号、国发〔2000〕41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粤财税〔201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从量定额征收(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和微型计算机10元/台)。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政府制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8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0196875元/每千瓦时政府制定(财政部)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政府性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19元/每千瓦时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综〔2013〕89号、103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府性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062元/每千瓦时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年缴纳额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0%政府制定(国务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粤府〔2020〕12号、粤府〔2021〕13号、粤办函〔2023〕302号、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24〕4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府〔2009〕35号、深府规〔2020〕5号、深府函〔2020〕95号、深残联发〔2018〕3号、深残联发〔2020〕7号、深残规〔2023〕1号、深残规〔2025〕1号自2020年度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粤财农〔2017〕54号等)政府制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粤财农〔2017〕54号、深税发〔2022〕6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政府制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14〕8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粤财综〔2014〕6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财资〔2020〕30号、深水规〔2020〕1号、深水规〔2023〕3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发改〔2021〕164号)政府制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7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府〔1994〕231号、深发改〔2021〕164号、深财资〔2014〕28号、深财资〔2020〕3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城镇垃圾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供水企业代征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政府制定(国务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发〔1992〕3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深财资〔2021〕35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部门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深规土〔2013〕22号等)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深财资〔2021〕35号、深规土〔2013〕2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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